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實施細則
日期:2006-06-19 閱讀次數:5201
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鐵道部《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鐵道部令第9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的所有企業自備貨車(包括軍用自備貨車)。本細則所稱“國家鐵路”系指各鐵路局、廣鐵(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以下簡稱鐵路局)所轄鐵路。
第三條 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必須獲得鐵道部許可,取得“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證”(以下簡稱“過軌運輸許可證”),并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受理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自備貨車過軌運輸審查。
第五條 提出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的申請人必須是企業法人或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
第六條 申請辦理自備貨車過軌運輸須提交“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并附以下申請材料:
(一)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的正式公函;
(二)申請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的,提交企業法人的授權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 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基本條件審核表(附件1);
(四)申請運輸危險貨物的自備貨車應提交新購危險貨物自備貨車技術審查表。
第七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收到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將全部材料轉交鐵道部運輸局進行審查。
第八條 鐵道部運輸局收到全部材料后,及時對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基本條件進行審查:
(一)自備貨車車種、車型是否符合鐵路發展技術政策,過軌運輸區間能力是否具備增加自備貨車運行條件、符合鐵路運輸組織原則;
(二)自備貨車的過軌運輸是否主要用于滿足企業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并具有穩定的貨源;危險貨物自備貨車過軌運輸單位是否具備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
(三)企業是否有自備貨車停放和作業所需的專用線路、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經審查,對不符合過軌運輸基本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由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統一送達;對符合過軌運輸基本條件的申請,由運輸局通知申請企業進行自備貨車技術檢驗。
第九條 申請企業接到自備貨車技術檢驗的通知后應盡快進行檢驗,并將取得的以下證明提交鐵道部運輸局:
(一)自備貨車來歷憑證:
1.申請人購買的新造貨車,其來歷憑證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制造企業出具的購車發票原件。
2.申請人購買的既有自備貨車,其來歷憑證為買賣合同、購車發票和該自備貨車的原“過軌運輸許可證”;
3.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判決所有權轉移的企業自備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和該自備貨車的原“過軌運輸許可證”;
4.協議抵償債務的自備貨車,其來歷憑證是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和該自備貨車的原“過軌運輸許可證”。
(二)自備貨車符合鐵道部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證明:
1.新造自備貨車提供鐵道部指定的車輛驗收機構出具的車輛驗收記錄(車統-1)和已經安裝貨車標簽的證明;
2.既有自備貨車須提供鐵路局出具的已簽訂有效《企業自備貨車過軌技術檢查協議》和已經安裝貨車標簽的證明;
3.運輸危險貨物的自備貨車須交驗鐵路貨運部門頒發的技術審查合格證明。
(三)《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證登記表》(附件2)。
第十條 鐵道部運輸局收到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過軌運輸基本條件并檢驗合格的自備車作出準予過軌運輸的行政許可決定,由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送達申請人。
第十一條 鐵道部應當自受理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個工作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自備車檢驗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經鐵道部許可準予過軌運輸的企業自備車,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鐵道部頒發“過軌運輸許可證” (附件3)!斑^軌運輸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 “過軌運輸許可證”僅作為持證企業過軌運輸憑證。企業使用自備車托運貨物時,托運人(或收貨人)須與持證單位一致,托運的貨物,自備車的車種、車型、車號,自備貨車車體標記,自備車運行區間必須與“過軌運輸許可證”記載的項目相符。鐵路運輸企業承運貨物時要查驗“過軌運輸許可證”。
第十三條 取得“過軌運輸許可證”的企業,須與有關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就運輸安全、雙方責任和義務等事項簽訂過軌運輸協議。
第十四條 “過軌運輸許可證”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進行年檢。年檢內容包括:
(一)“過軌運輸許可證”和自備貨車車輛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存在違反規定出借、出租、轉讓許可證的行為;
(三)自備貨車是否檢修合格;
(四)是否存在違法運輸的行為;
(五)是否超出批準的裝運貨物品類和運輸范圍;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年檢工作按區域和時間統一辦理。鐵道部運輸局于當年11月1日前公布年檢的地點和時間。
第十五條 年檢時,企業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過軌運輸許可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的,提交企業法人的授權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過軌運輸許可證年檢申請表(附件4);
(四)鐵路局出具的已辦理企業自備貨車注冊登記,并簽訂了有效《企業自備貨車過軌技術檢查協議》和《定期檢修合同》的證明;
(五)危險貨物自備貨車應出具鐵路貨運部門批準的技術審查合格證明。運輸危險貨物第三、四、五、六、八、九類的自備罐車應出具《容積檢定證書》及鐵路車輛部門已根據該檢定證書正確涂打車體標記的證明。
第十六條 年檢申報材料審查合格的,由鐵道部在“過軌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年檢合格的意見,并加蓋年檢合格印章。年檢申報材料審查不合格的,由鐵道部收回“過軌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企業自備貨車需終止過軌運輸時,在終止過軌運輸三十個工作日前向鐵道部備案,過軌運輸終止時由鐵道部注銷該“過軌運輸許可證”。
第十八條 因“過軌運輸許可證”丟失、損壞等原因需要補發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過軌運輸許可證”補領申請;
(二)鐵道部批準的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決定;
(三)《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登記表》。
第十九條 企業要求變更已經批準的過軌運輸許可內容或更新自備貨車車輛時應按本細則重新辦理,并注銷原審批的“過軌運輸許可證”。只要求變更運行范圍的,可以在年檢時直接向鐵道部運輸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換發“過軌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條 在自備貨車允許使用年限內,“過軌運輸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企業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三十個工作日前申請換發。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實行。
摘自:中國鐵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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