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管理辦法
日期:2006-06-20 閱讀次數:4741
關于發布《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科技〔2005〕50號)
現發布《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試行辦法》(鐵科技[1986]896號)同時廢止。 已取得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的企業,其制造特許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制造特許證有效期滿后,按此辦法辦理。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工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工業產品是指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鐵道部實行“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以下簡稱“制造特許證”)管理的產品。鐵道部根據鐵路運輸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公布本辦法的附件“實行制造特許證管理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五條 對目錄范圍內的產品,鐵道部制訂相應的制造特許證檢驗細則。檢驗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用的產品技術標準和經正式批準的產品圖紙等技術文件;
(二)企業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手段等的要求;
(三)生產條件核查辦法;
(四)產品檢驗辦法;
(五)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申請制造特許證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產品質量達到現行產品技術標準的要求;
(三)具有鐵道部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
(四)產品質量達到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手段;
(六)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具備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能保證產品質量的穩定;
(七)具有進行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檢驗人員,并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實驗和檢測;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申請制造特許證的企業應填寫《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審查表》并附齊審查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被撤銷制造特許證或連續2次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收到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加蓋鐵道部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受理的,將申請材料轉給鐵道部科學技術司;不予受理的,應向企業說明理由。
第三章 審查和決定
第十條 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審查申請材料后,基本符合生產條件要求的,通知企業到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包括生產條件核查和產品檢驗);不符合生產條件要求的,鐵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企業。
第十一條 專業檢驗機構必須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并經鐵道部認可后,方可承擔相應的檢驗任務。
第十二條 專業檢驗機構應派出核查人員對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生產條件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應在企業的成品庫或生產線終端抽取產品檢驗的樣品并進行封樣;抽、封樣時應至少有2名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所抽樣品一般應由抽樣人員負責帶至檢驗地點進行檢驗;對不便攜帶的樣品,應由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至指定的檢驗地點進行檢驗。
第十五條 產品檢驗合格的,專業檢驗機構應將核查和檢驗材料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審核。審核確認后,鐵道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制造特許證。
第十六條 生產條件核查或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專業檢驗機構應將核查或檢驗材料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審核。審核確認后,鐵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企業。
第十七條 鐵道部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制造特許證采用統一的格式,標記和編號表示為:TTX ××× — ××××; TTX ── 制造特許證標記,其中第一個T代表鐵路(Tie)、第二個T代表特(Te)、X代表許可(Xu); ××× ── 產品編號,按產品類別編排的3位阿拉伯數字; ×××× ── 制造特許證編號,按發證先后次序編排的4位阿拉伯數字。
第十九條 制造特許證的有效期一般為4年,也可根據產品的特點另外確定制造特許證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企業要繼續生產的,應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按照本辦法重新向鐵道部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在制造特許證的有效期內,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明制造特許證的標記和編號。
第二十一條 取得制造特許證的企業應接受鐵道部組織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應進行整改,并在6個月內向鐵道部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在制造特許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企業生產地點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鐵道部申請辦理制造特許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生產設備、重要工藝等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及時向鐵道部備案,鐵道部對企業進行相應的核查和檢驗。
第二十四條 取得制造特許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鐵道部撤銷其制造特許證:
(一)涂改、轉讓制造特許證;
(二)在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復查仍不合格,或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制造特許證監督檢查中不合格、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復查;
(四)因產品質量導致產品用戶發生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條 取得制造特許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鐵道部注銷其制造特許證:
(一)不再生產該產品;
(二)制造特許證有效期滿,未繼續提出申請;
(三)該產品不再實行制造特許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業檢驗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必須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對所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專業檢驗機構不得從事制造特許證產品的制造、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不得與制造特許證的申請企業單位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八條 專業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鐵道部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承擔檢驗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鐵道部受理申請、審查資料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收取費用。專業檢驗機構所做的檢驗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作者:中國鐵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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